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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建筑企业资质申请的重点及资质年审的流程

关键词:烟台中高级职称挂靠,烟台全国一级建造师

详细信息

   我们也知道资质办理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首先企业不但需要满足相应的资质标准要求,还要准备充足的材料,其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申办资质时,有些行为是要坚决避免的以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1、资质申请弄虚作假

该行为坚决不可取,属于违规行为,甚至涉及违法。在资质标准中,对于企业资本、人员、业绩、装备等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企业,才能申请资质,否则不具备申办资质的条件。但部分企业为了达到要求,选择资料的行为,在业绩、人员等方面造假。该类行为一旦被发现,将马上将企业的资质申请撤销,同时企业也会被列入不良档案中,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再次申请。这对企业的影响是很大的。

2、资质证书到期未延续

资质证书使用年限通常为五年,资质证书到期前需要进行资质延期,在资质延期期限内没有办理资质延期导致资质证书已经到期,将无法继续办理延期,只能重新办理新的资质证书。如果证书到期,企业继续进行工程活动的,将属于无证经营,企业会得到相应的惩罚。所以平时企业要注意资质证书的期限,及时办理资质延期。

3、资质级别不够而越级施工

建筑企业资质有很多的等级,一般由低级资质到高级资质,每一级别对应相应的企业条件和施工范围,企业可以通过建筑资质升级达到更高级别的资质。然而,如果企业资质级别不够而越级施工,企业的工程业绩将不被认可,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人员出现问题

资质办理中还有很多的小问题,如人员的社保未缴纳、人员年龄超过限制等,这些都会影响到资质的申请和使用。

5、资质未及时变更

企业的地址、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注册号、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企业负责人、企业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时,未去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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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企业资质的申请,延期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1、建筑企业资质的申请

建筑企业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2、建筑企业资质延期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关于最新疫情期间资质、注册人员延期等通知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决定,我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6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在此期间,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的有效期正常开展执业活动。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复工复产,现决定,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建筑企业拿到资质证书后并不是一劳永逸,还要接受各种检查,这些检查是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在运行过程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手段。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建筑资质年审的主要内容、资质年审流程及其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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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违法转包、挂靠现象较为常见;且工程转包和工程挂靠又比较相似,非常容易混淆(鉴于分包与转包、挂靠相对较为容易区分,本文暂不将分包列入探讨范围)。事实上,工程转包、工程挂靠不仅理论上的定义不同,而且在法律上的认定标准也有所区别;更具现实意义的,工程转包和挂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所以,本文拟对工程转包、工程挂靠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和区分,并在此基础上厘清二者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以进一步指导工程实务。

一、工程转包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十)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根据《管理办法》的前述规定,工程转包的认定有较为明确的标准。

二、工程挂靠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即上文转包情形中的第三至第九项),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根据《管理办法》的前述规定,工程挂靠的认定也有较为明确的标准。

三、转包与挂靠的区别:

"挂靠"主要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描述的是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转包是一种事实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挂靠"与转包并不完全相同,但又很难区分;

"挂靠"既可是资质较低的施工企业越级施工的手段,也可以是承包人转包的手段。在某些场合,既存在挂靠关系,也存在转包行为。笔者认为,我们应当注意区别工程转包、工程挂靠的认定标准及其法律后果。

(一)转包和挂靠的认定标准有何不同?

如前文所述,《管理办法》对工程转包、工程挂靠的具体情形及其认定标准已作了明确的规定。结合上述规定,结合转包和挂靠的本质,笔者建议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区分:

1、从时间上来看,工程挂靠的行为发生于施工单位承接工程之前,工程转包应当是发生于施工单位承接工程后。若相关资料或事实显示,实际施工的个人或单位在承接工程之前就已经与施工单位就承揽工程达成合作意向或协议的,应当属挂靠;若相关资料或事实显示,施工单位是在从发包人处承揽工程之后,才与实际施工的个人或单位达成合作意向或协议的,应当属转包。

2、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虽然外在表现构成转包情形中的第三至第九项情形,但若有证据属挂靠的,仍应认定为挂靠。

(二)转包和挂靠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1、导致无效的合同不同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虽然依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转包和挂靠都属违法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我们不能仅依据相关合同或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效力层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等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范围的法律文件作为合同无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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